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ty。缩写为:CERDS。
第二条 性质:研究会是国内外企业、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自愿联合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企业改革和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非营利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宗旨: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立的调查、研究、咨询、培训等活动,向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我国企业制度和经营方式的不断完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体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我国企业制度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方式、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相联系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决策者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二) 组织并开展与企业改革、发展相联系的国内外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
(三)承接国内外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与咨询项目;
(四)根据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开展人才的进修与培训工作;
(五) 搜集与整理国内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市场信息,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 编辑出版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刊物、图书、专业教材、影视作品和其他出版物;
(七)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建立媒体联谊会,协助企业进行舆情监测和舆情公关。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研究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在经济研究和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以企业为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外,还需有研究会一名会员介绍;
(二)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需经理事会或研究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研究会办公会议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研究会交给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起草或修改研究会章程(草案)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十一)推举名誉会长,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十二)聘请顾问;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研究会实行轮值会长制度,轮值期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执行副会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研究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研究会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自筹,收支自负。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需研究会提供资料、刊物的个人会员每年交纳资料费20元。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经1991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02年7月理事会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