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译名为:China Enterpris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Socity。缩写为:CERDS。
第二条 性质:研究会是国内外企业、企业家和有关专家、学者等自愿联合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企业改革和发展为主要研究方向的、非营利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宗旨:研究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政府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立的调查、研究、咨询、培训等活动,向各级政府和企业提供服务,为促进我国企业制度和经营方式的不断完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体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为我国企业制度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我国企业体制改革、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经营方式、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和企业改革与发展相联系的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并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决策者提供建设性的意见;
(二) 组织并开展与企业改革、发展相联系的国内外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
(三)承接国内外政府机构、行业和企业委托的调查、研究与咨询项目;
(四)根据我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形势与要求,开展人才的进修与培训工作;
(五) 搜集与整理国内外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信息和市场信息,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 编辑出版企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刊物、图书、专业教材、影视作品和其他出版物;
(七)促进国内外企业之间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建立媒体联谊会,协助企业进行舆情监测和舆情公关。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研究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研究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在经济研究和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单位会员以企业为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除提交入会申请外,还需有研究会一名会员介绍;
(二)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需经理事会或研究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研究会办公会议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研究会章程,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 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研究会交给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